2023年青岛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财政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招才中心关于印发《新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阅读原文 2023年2月5日   点击人次: 4008   

以下是《新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实施“梧桐树”聚才行动的若干政策》(青西新人组〔2018〕1号)规定,为做好青岛西海岸新区(不含保税港区)新引进和自主培育的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和资金发放等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层次人才包括:新区2018年4月12日后新引进或新当选的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世界级水平科学家、中国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自主推报入选或全职新引进的“泰山学者”工程系列人选及外省相当层次称号获得者、青岛市创业创新、青岛产业(团队)(一类、二类)以及经新区认定的其他“顶尖人才”“紧缺人才”。

第四条 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含顶尖人才创办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在政策实施后区外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生活补贴和新培育人才奖励资金发放,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和生活补贴发放,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具体落实:

区招才中心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评价认定、文件发布和生活补贴发放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对高层次人才区内培养单位的认定奖励,负责自主推报入选或全职新引进或柔性引进的创新类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世界级水平科学家、中国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泰山学者”工程系列人选及外省相当层次称号获得者、青岛市创业创新,以及经新区认定其他创新类“顶尖人才”“紧缺人才”的认定及生活补贴发放的组织申报、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预算编制、年度绩效评估、资金发放等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自主推报入选或全职新引进的创业类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世界级水平科学家、中国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泰山学者”工程系列人选及外省相当层次称号获得者、青岛市创业创新、青岛产业(团队)(一类、二类),以及经新区认定的其他创业类“顶尖人才”“紧缺人才”的认定及生活补贴发放的组织申报、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预算编制、年度绩效评估、资金发放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培养单位补助和劳动报酬资助资金发放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新引进或新当选的高层次人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创新创业能力突出,研究水平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

(二)身体健康,全职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世界级水平科学家,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发达国家院士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新引进或新当选的高层次人才,申报认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一)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世界级水平科学家,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发达国家院士;

(二)自主推报入选或新引进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

(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四)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五)自主推报入选或全职新引进的“泰山学者”工程系列人选及外省相当层次称号获得者;

(六)青岛市创业创新、青岛产业(团队)(一类、二类);

(七)经新区认定的其他“顶尖人才”“紧缺人才”。

第八条 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新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并全职在新区工作,在新区落户或缴纳社会保险,并在新区纳税,其中境内引进的人事(劳动)关系须正式转入新区。

外籍人才须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许可等证件,台港澳地区人才须办理台港澳同胞居住证,与新区用人单位签订了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每年在新区工作6个月以上,在新区纳税。

(二)创业人才:创办企业的高层次人才需在区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并为第一大股东,占股30%以上,每年累计在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其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吸纳新区不少于3人就业并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创业团队成员专业、年龄、学历结构合理,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外籍高层次人才须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等证件。

(三)柔性引进人才:须与新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合作协议,每年为新区用人单位工作不少于2个月,且由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其年度劳动报酬。


第四章 申报认定

第九条组织申报。采取集中申报和随时受理相结合的方式,区招才中心、区人社局、区工信局原则上每两年下发通知统一组织申报;对全职新引进或新当选的高层次人才可随时申报。

新当选或全职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填报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书和奖励资助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分别报送区各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资格审核。区各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申报人选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全职新引进或新当选的高层次人才,直接进入审批公示环节。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在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在“青蓝汇”青岛西海岸新区创新创业(留学)大赛获得一等奖的各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项目团队带头人,可直接进入创业类高层次人才综合评定阶段。

第十一条综合评定。各职能部门按分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人才引进落地、开展创新活动、支撑保障条件等进行实地考察。其中,属新引进创新人才的,对创新情况进行专业评审。根据实地考察和专业评审情况,提出综合评定意见。

第十二条审批公示。各职能部门将综合评定意见提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形成拟认定和奖励资助名单,上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将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下达计划。公示无异议的,各职能部门会同区招才中心下达新当选、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资助计划,作为高层次人才享受奖励资助的依据。


第五章 资助标准

第十四条生活补贴。对能够引领新区信息技术、循环经济、智能制造、海洋制造“四大基地”重点产业发展,对新区自主推报入选或全职新引进的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世界级水平科学家,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发达国家院士等,给予总额600万元生活补贴。经认定后,按照2:2:2:2:2的比例,在五年内逐年发放。

对新当选的和全职引进的创新类“国家级高层次人才”(指关系需经中组部人才工作局批准同意变更到青岛市的省外国家级高层次人才,下同),给予200万元生活补贴。对新引进的创业类“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给予100万元生活补贴。对全职新引进的或自主培养的其他“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给予100万元生活补贴。自主推报入选或全职新引进的“泰山学者”工程系列人选及外省相当层次称号获得者、青岛市创业创新、青岛产业(团队)(一类、二类),给予50万元生活补贴。经新区认定的其他“顶尖人才”“紧缺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生活补贴。同时,将2018年4月12日之后新区自主推报入选或全职新引进的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生活补贴发放范围,参照新区紧缺人才的标准享受30万元生活补贴。上述人才经认定后,根据纳税情况、业绩评估情况,按照2:2:2:2:2的比例分五年发放。

驻区高校引进的以上层次人才的生活补贴按50%的比例享受。对高校(含驻区高校)人才依托新区企业开展项目合作获批泰山产业等人才工程(项目)的,将入选人才直接认定为新区创新类,享受50万元生活补贴。

第十五条劳动报酬资助。对拥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指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市级重点学科、国家和省“双一流”立项建设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等),能为引进人才提供良好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的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年龄为55周岁及以下的高层次人才,以劳动报酬资助形式发放补贴,每年按照企事业单位实际给付劳动报酬(以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为依据)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事业单位资助,单人3年资助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首次申报时间由企事业单位在工作协议期限内自主确定,3年时间接续计算,期间工作协议解除,奖励资助自动终止。

具体标准为:

(一)劳动报酬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按10%资助;

(二)劳动报酬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按15%资助;

(三)劳动报酬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按20%资助;

(四)劳动报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30%资助。

第十六条培养单位补助。对新当选高层次人才的区内培养单位,按每人次10—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培养单位一次性奖励,主要用于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等。

(一)对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世界级水平科学家的区内培养单位,按每人次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培养单位一次性奖励;

(二)对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区内培养单位,按每人次50万元的标准给予培养单位一次性奖励;

(三)对“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的区内培养单位,按每人次30万元的标准给予培养单位一次性奖励;

(四)对“泰山学者”工程系列人选的区内培养单位,按每人次20万元的标准给予培养单位一次性奖励;

(五)对青岛市创新创业、青岛产业(团队)(一类、二类)的区内培养单位,按每人次10万元的标准给予培养单位一次性奖励。

其中,上述第(三)、(四)、(五)的培养单位中不含驻区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与其他区级人才一次性政府补贴和配套资金支持不重复享受。


第六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八条对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后续奖励资金的拨付,由区各职能部门组织年度绩效评估,依据年度绩效评估结果提出拨付建议,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区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拨付。年度绩效评估以工作(商业)计划书等为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因高层次人才发生变化不能履行义务的,各监管主体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区各职能部门,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区招才中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新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实施细则》(青西新人社〔2020〕10号)同时废止。

                      图文编辑: 赵西宁

                审核校对:林巧妮   孙宇衡